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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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9:11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据此,私房动迁款分割原则是动迁款及安置房屋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