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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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4:02
隐名股东无法直接对目标公司发起法律诉讼。隐名股东应当通过显名股东,即公开的、名义上的股东,来实现其权益主张。
隐名股东面临的风险之一是,名义股东可能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股份。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为无权处分。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得到法律保护。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如果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有权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相反,名义股东如果仅依据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表面材料来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将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出资人需获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才能请求公司变更股东身份、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手续。否则,*将不会支持此类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