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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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7:07
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定只有在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情况下才适用,对于*的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此原则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无论被告人是否上诉,第二审*在面对*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案件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刑罚,包括加重、减轻或免除被告的刑罚。这实际上是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补充,明确了其适用范围的例外情况。
除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权人外,*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案件,允许二审*在适当情况下加重被告的刑罚。这种抗诉源于对一审判决错误或过轻的质疑,或对被害*益的保护。如果严格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这些抗诉或上诉可能会失去其作用。
然而,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绝对。例如,2001年李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作为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其上诉要求加重刑罚的情况被认定无效。因为上诉通常旨在减轻或改变不利判决,不符合上诉的基本逻辑。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允许上诉,也不能加重被告的刑罚。在实际操作中,如李某案件,上诉无效,因为上一级*无法改变对他的判决,也无法加重刑罚。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