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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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17:13

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如下: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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