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解释规定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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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10:23

名誉权纠纷解释规定是人民在受理名誉权方面的纠纷的时候,对于受到侵权的公民和法律以及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是认定成为侵权结果所在地,除此之外的话,机关事业单位如果分发本单位一些内部的刊物所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也应当予以受理。

一、名誉权纠纷解释规定是什么?

名誉权纠纷解释规定内容如下所述:

人民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应当受理。

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名誉权纠纷在我们国家是比较常见的,但是关于民用权纠纷在当中规定的并不是特别的具体规定的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完善,可以是由所在的单位或者是个人的住宿费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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