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保价后怎么赔偿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2-26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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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6 14:30

邮政保价后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第七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规以及*和*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6 15:48

    邮*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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