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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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3:10

根据湖南省*〔2010〕政国土字第1022号征收土地审批单批准的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区片、地类和澧县*澧政征字[2010]第34号征收土地公告,澧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湘政发〔2009〕43号《湖南省*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0〕9号《常德市*关于公布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02〕20号《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7〕11号《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价服〔2007〕68号、澧政发〔2010〕12号《澧县*关于公布澧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澧县中兴加油站。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地类:本宗土地的征收范围在澧澹乡樟柳村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0.309公顷。土地类型:旱地、田坎、村庄工矿用地、坑塘水面。具体位置详见批准征收土地红线图。三、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区片:该宗地属于澧县征地补偿区片第一类区。征地补偿标准:每亩40392元。四、青苗补偿标准:每亩765元。五、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常政发〔2007〕11号《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由国土资源局进行补偿登记,组织拆迁。六、农业人口的安置办法:本宗征地的农业人口的安置办法采用货币安置、自谋职业。七、补偿费的分配办法:1、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依照常政发〔2010〕9号文件的规定:“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金,要按照公正合理、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分配和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比列不少于90%”,10%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未作为承包地承包给农户的机动土地,现租赁给村民经营的,按租赁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村集体的公用地,征地补偿费可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归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保险和用于村集体发展生产、兴办公益事业。2、青苗补偿费的发放办法:地上有青苗的,青苗补偿费发放给青苗所有者。3、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发放办法:由国土资源局进行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费直接发放给房屋所有权人。拆迁房屋的安置方式按市、县的相关规定进行安置。八、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由国土资源局直接用银行卡发放给房屋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由国土局资源局统一支付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定拟定分配方案,报乡镇*和农经部门批准后实行分配和发放。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县国土资源局。逾期将视为无异议。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县*批准,由澧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县级*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十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要顾全大局,积极协助、配合征地拆迁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凡阻挠或拒绝腾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3:10

各地标准不一,您需要到 到当地 国土资源局 查询,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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