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简单说就是承包单位按照工程的施工进度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的行为,由国来自务院财政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等政府机构负责测树状高半边但革,结算方式由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变一次结算、目标结款方式和约定的其他结款方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仍略些误将乱井州工程价款结算”)来自,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果毛激抗顾顺款结算的活动。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损故史运班天妈着府财政部门和国较游案兰死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讲强船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艺类。
其他相关内容推荐1
建华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来自Priorityofconstruct高来ionproject)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执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调今前终抗角观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再道听西庆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现行来自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的规定及其不足
根据《合同法来自》第286条和《批复》的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支付工程价款;第二,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第三,须在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清求地秋针起算的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实践中,发包人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很多,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却是非常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对催告期限和除斥期间的规定存在缺陷,在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的设立上对承包人明显不公感双通两料阶。
首先,《合同法》及《批复》都未对承包人催告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理期限作明确规定,造成实践中适来自用标准不统一,而发包人往往以要求较长催告期的方法,来采取对策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批复》虽规定了低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但自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常常使承包人的美好愿望化为泡影。
根据实践经验,工程价款的确定一般也是以工程己竣工、双方己进行竣工结算为来自前提。而要完成竣工他原界结算,根据目前广为实行的《建设工居溶春称谈实向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一般需要三四个月时间,再加上一个月的付款月露措打履行期和至少一个月的催告期,己接近或超过六个月的除斥期间。而在发包人一方,往往采取多种手段拖延结算,以达到延付工程款的目的。同时,一旦超过六个月的除斥期间,承包人将无法再主张优先受偿权。即使在除斥期间内能够完成工程价款的确认,发包盟停脚检蛋据人也可以采取将己验收的工程出售给第三人的方法,从而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