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填写《户口迁入西宁市区审核表》,
附:
(1)户口注销证明;
(2)军人身份证编码表;
(3)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同意落户通知”;
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供:
(4)结婚证;
(5)配偶及子女户口簿,户籍登记为非父(母)子(女) 关系的须有户籍地派出所直接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凡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退伍、转业、自主择业、退役干部在落户时,在落户手续齐全合法的情况下,因入伍地注销户口证明材料内落户人的出生年月日与军人身份证编码表登记的军人身份证的出生年月日信息相符的,可以按照军人编码表登记的军人身份证号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