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登记主要是指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协议,为了保障产权人权益,按照约定像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预售登记。比如说,商品房在还没有建成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预告登记,这样可以防止开发商把已经出售的房屋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的情况出现。
在办理房地产预告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供的证件有:登记申请书原价、申请人身份证明、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原件以及预告登记约定的原件等相关资料。在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的时候,需要确认开发商拥有预售许可证,然后跟开发商约定好预告登记的时间,在完成预售合同备案之后,买房人可以向房产管理部分申请预告登记,在申请成功之后,去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然后就可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要式的法律行为,需要一定的法定外在的表现形式,才能产生一定的效果。商品房预售人预售商品房,不仅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书面的形式,正是为了登记备案和过户之用。
需要注意的是,预售合同备案并不是预售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成立。如果,将登记备案看成是合同成立的条件,那么,在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一部分后,任一方以合同没有登记而主张合同无效,只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即只能返还已经给付的价款,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除支付必要的费用外,无法弥补受害方可能发生的损失。而将登记备案不当成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时,预售合同签订后,任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此时,受害方不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后继续履行。显然,这赋予了受害方更大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