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第一次业主大会以外,以后各次业主大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
2、业主大会的职权;
3、业主大会的议案提交办法和对议案的表决办法;
4、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条件和产生办法;
5、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和选举办法;
6、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待遇和任期;
7、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程序;
8、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9、《业主公约》的生效条件;
10、修改《业主公约》的条件和程序。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2.实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4.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5.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