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沈阳市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申报服务指南
二、补助对象
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实体
三、补助条件
1.创业实体的法人代表必须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带头人;
2.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3.创业实体需取得合法经营手续5年以内(包括5年);
4.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时创业实体必须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四、补助标准
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实体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创业带头人的经营实体为员工在补贴年度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由区、县(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五、申报资料
除创业带头人认定材料外,申请补贴单位还需提供:
1.《沈阳市创业带头人申报认定表》;
2.补贴年度经营实体的《劳动用工录用备案登记名册》(经营实体盖章);
3.填写的《沈阳市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创业扶持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及缴费票据;
5.申请补贴年度职工工资发放表。
六、办理流程
申请→区、县(市)审核→公示→补贴发放
七、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创业带头人持申请补贴所需材料到创业实体所在区、县(市)创业服务部门申请,全年补贴发放工作应于当年5月末前完成。
八、受理部门及地址
和平:和平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沈河:沈河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沈河区盛京路19号
大东:大东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沈河区东顺城街92号
皇姑: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
铁西: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
浑南: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浑南区全运路109号
沈北:沈北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
于洪: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于洪区黄海路37号
苏家屯:苏家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家屯区雪松路55号
新民:新民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辽中:辽中区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辽中区蒲水路28号
法库:法库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法库县河南街
康平:康平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康平县迎宾路
九、联系方式
和平区: 024-31912283
沈河区:024-22898848
皇姑区:024-86267667-8102
大东区:024-61983850
铁西区:024-25711219
沈北新区:024-88043266
浑南区:024-23789848
于洪区:024-25321517
苏家屯区:024-89814045
辽中区:024-87892184
新民市:024-27515536
法库县:024-87103707
康平县:024-87332035
十、政策依据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