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双方自愿结婚;
➤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提交相关材料
二、内地居民应提交的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下同)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三、材料注意事项
➤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含办证中心等,下同)申请办理变更更正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再办理结婚登记。
➤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供盖有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原件。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无法提供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原件的,应当提供盖有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复印件;本人的户口卡片没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还应同时提供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本项所述复印件均须加盖集体户口簿管理单位印章。
➤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换新的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当事人应当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