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条件: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我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11328元/人/年和7104元人/年。
特困人员供养办理程序:申请人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乡镇(街道)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乡镇上报材料、县民政局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特困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提供疾病治疗。
3.办理丧葬事宜。
4.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