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为成吉思汗制定了“幼子守灶”的财产继承制,该制度一直传承了下来。
2、《蒙古法基本原则》一书说:“成吉思汗的大札萨克规定,兄弟分家时财产按下列原则分配:年长者多得,年少者少得,末子继承父业。”在蒙古族,家中正妻所生幼子称为“斡赤斤”,意为“守炉灶者”,可以继承大部分家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