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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 篇25

2024-07-17 来源:意榕旅游网

  姜,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xx市泽国镇人,大专文化,1986年12月参加工作,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1995年4月任xx市公路管理段大溪公路站站长,20xx年6月至20xx年8月任xx市公路管理局大溪公路站站长,现住大溪镇闸头村。

  20xx年7月15日,姜在任大溪公路管理站站长期间,因授意他人采取虚报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用于站内不规范的开支费用,以及与他人合股兴办沥青拌和场等错误,xx市交通运输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姜在受处分期间能改正错误,并且再没有出现违法违纪情形,处分期已满。根据本人要求及所在单位意见,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xx年7月15日起解除姜行政处分。

  xx市交通运输局

  20xx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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