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本制度仅作为参考条款,各经营场所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具体另行制定)
为预防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经营场所预防集中空调系统传播疾病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2、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
3、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
4、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二、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由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必须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健康证方可上岗。
三、定期对空调通风系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集中空调);(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五)空调系统竣工图(集中空调);(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四、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并记录: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由合格的专业机构清洗消毒。
1、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2、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3、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4、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二)分体空调通风系统:空气过滤网每1-2月清洗消毒一次。每次先清洗干净后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250-500mg/L)浸泡15-30分钟,再用清水冲洗干净晾干。
(三)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五、新、改、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已投入运行的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方可继续运行。
六、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安装防鼠、防虫设施。新风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新风量符合卫生要求(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七、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应设有可控制关闭回风等应急处理设施或设备。
八、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九、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爆发流行时,应按要求启动应急预案。公共场所内发现空气传播性传染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报告疫情,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一)开放式冷却塔;(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三)空气处理机组;(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