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的主体应该涉及征纳双方,其内涵最广、范围最大,包括所有的涉税事务,是同时站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角度对税收的立法、征管以及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全方位的策划,以期达到相对的征税效果最好、征税成本最低和纳税成本最小化、税负最小化,以及涉税零风险的效用总和,实质上是一个双赢的选择,应该包括纳税筹划和税收筹划两方面的内容。它有利于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和经济的良性发展,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普法意识,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