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大学已经快两年了,马上要走向社会,我们都在争取每一分每一秒强大自己,去武装!在选取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时候,我就对这门课程拥有着很大的兴趣,用法律的手段去维护自己以后在工程,招投标,与生活的利益,这是对将来很有帮助的!
本课程主要学习了建筑市场、工程招投标概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与签订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程施工索赔共八个项目内容。
第一项目 建筑市场主要阐述了建筑市场是建筑商品和服务交换关系的总和,招标是市场是商品交换和服务交易的主要场所的概念与性质,介绍了建筑产品与去他商品的区别与工程建设的程序分为哪些阶段。建筑市场主体与客体有的定义,以及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的性质、作用和基本功能以及其运行的原则、运作的一般程序。
第二项目 工程招标概述介绍了工程招投标是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的概念,和工程招投标的概念,并对工程招投标的现状与未来的发展进行了一定的描述。对工程招投标进行了分类与特点的分析。还介绍了招投标公正、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4项原则。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描述招投标的基本程序、当事人和监督管理的情况。
第三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主要介绍了工程招标的组成与内容,工程招标招标段的划分。诠释了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招标工作的保密要求。 第四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主要介绍了工程施工投标的各个顺序,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的技巧。
第五项目 开标、评标、定标与签订合同主要详细描述了招投标顺序中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的内容。
第六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介绍了建设施工合同的概念、特征、作用及种类;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应用做了全面的阐述,包括《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复合式合同的内容。
第七项目 主要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做了详细的.阐述。其中包括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概念、承包合同各方的合同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的任务和主要工作。
第八项目 主要讲述了索赔的概念和索赔在当今市场的方式,以及索赔的流程。
我认为招投标工作的主要工作流程如下:招投标可大致依次分为招标准备阶段、招投标决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四大阶段。
其中招标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为编制招标方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准备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完善招标文件;对于没有资质的业主在编制招标方案前委托招标代理,签订代理合同。
招投标决标阶段的主要工作有办理招标备案,发布招标公告,报审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人报名,发售文件、图纸和资料组织踏勘现场,组织招标答疑,报审招标答疑文件,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开标、评标文件,召开标前会议,接受投标人投标,最后开标。
决标阶段的主要工作有评标,定标,中标公示,编制资料汇编并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发放中标通知。
合同签订阶段主要工作有合同交底与谈判,签订合同,施工合同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不是一般买卖、销售、加工和服务合同,它是庞大的建筑产品,是按照发包人对其功能、规模、标准、工期及中标价格的要约,在指定地点,由承包人承诺并通过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接收工程、竣工后试验与考核等实施阶段逐步完成,发包人按照实施阶段逐步支付合同价款的建筑产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涉及范围广、实施阶段复杂、施工时间长及标准要求高的合同,合同履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才能够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对参与主体的资格要求严格,合同签订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实施阶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要件相当复杂。
具体说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
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但必须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资格。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十分严格。
第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可分为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种情况。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果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对于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具备了“重大误解”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原因,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
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用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则》是用肯定的语气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用的是否定的语气,
在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情况。对于这样规定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解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让我认识到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的重要性,也懂得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条件,让我认识到很多以前完全不了解的东西,为以后得生活,工作打下了坚固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