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出卖人: 银川市兴庆区惠军水暖经销部
买受人: 陆小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供需双
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鲁银〃名邦豪庭一期5#、6#、7#、8#、9#、10#、11#、12#、13#、14#楼
二、施工地点: 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北侧、红花渠西侧
备注:以上单价、数量均为暂定,出卖人与买受人以进场时市场价格及实际数量进行结算。建筑材料采购合同1、买受人购买的建筑材料的总金额(暂定)人民币(大写) 伍拾万伍仟肆佰元
整,¥505400元; 买受人扣除出卖人结算总价5%作为建筑材料的质量保证金,待住宅楼质保期满后返还给出卖人,在质保期内如建筑材料有质量问题出卖人负责履行保修义务,否则买受人有权扣除质保金作为罚款,质保金在保修期内不计利息。
四、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出卖人所供的建筑材料成批量生产以前须由出卖人送样品至现场经买受人、监理、建设单位确立后由出卖人报验,合格后方可成批量生产。
2、出卖人所供的建筑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进场提供厂家资质、检验报告、合格证。符合《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xx)标准。自工程移交瑞达物业公司之日起两年质保期和终身维修,超出质保期
或买受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收取维修工本费。
五、交(提)货地点和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出卖人根据买受人要求(书面通知)分批提供,交货地点鲁银名邦豪庭工程施工现场,若未按买受人要求时间供货至现场,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装卸费用负担: 由出卖人负担全部费用。
七、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由出卖人负担全部费用。
八、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施工过程中所有损耗由出卖人承担 ,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费用。
九、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国家标准、双方确认的图纸、技术交底函件、洽商记录或其他书面约定、承诺书、投标报价书等;货到指定地点三日内,买受人组织并完成验收,若有异议当即书面通知出卖人,24小时内将标的物全部退场,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以及工期延误的损失(含经济损失)。
十、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随标的物备齐,与标的物一并移交。
十一、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 本工程无预付款。
十二、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现场后,经买受人验收合格,安装完成后须经监理,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根据建设单位付款情况同比例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瑞达物业,支付剩余工程款,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根据发包人付保修金比例无息返还。
十三、违约责任: 1、出卖人未按买受人要求时间供货的或因标的物不符合要求退场重新加工订货的,每延期一天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十四、如需要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 /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合同的,可向 银川市兴庆区 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签订时间: 20xx年4月2日
签订地点: 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北侧鲁银名邦豪庭工程项目经理部
合同履行地: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北侧、红花渠西侧鲁银名邦豪庭工程工地现场。
十八、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货款付清后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 陆 份,
出卖人 二 份,买受人 四 份。
十九、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1)建筑材料到达现场后,由出卖人负责卸货。若未取得买受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随意在现场卸货,处合同总价款5%的罚金,由此造成货物的损坏、丢失等情况全部由出卖人承担。
2)出卖人在施工现场卸货时,若造成现场物品损坏或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3)出卖人未按买受人要求时间将建筑材料送到施工现场,处合同总价款1%/天的罚金,并承担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4)出现不合格建筑材料,出卖人无条件退换。若出卖人未能及时退换不合格建筑材料,处合同总价款10%的罚金,由于出现不合格建筑材料所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且买受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5)若在双方未协商的条件下,出卖人中途停止供应建筑材料,对出卖人处建筑材料合同总价20%的罚款,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且买受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6)买受人和出卖人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违反本约定,除转让行为无效外,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7)买受人购买的建筑材料,在买受人未验收交接之前均由出卖人保管,无论丢失、损坏与买受人无任何关系,出卖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8)买受人购买的建筑材料,经买受人现场人员验收后发生的建筑材料损坏、丢失与出卖人无关。进场未验收的建筑材料由出卖人负责保管,损坏、丢失出卖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9)本合同是依据双方签订合同之前认可的资料,如有更改,须另立书面洽商记录。与本合同有关的报价单、洽商记录、往来函件和售后服务记录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合同一并执行。
10)出卖人根据施工图纸及现场位臵,对建筑材料进行二次深化设计(如果有)并提供相关图纸及资料。
11)材料进场时间列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以及结算依据。
出卖人单位(章): 买受人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宁夏银行中山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