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
地址: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地下停车位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项目建设依据
出租人已取得位于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的名称为 。
第二条:租赁期限
承租人租赁的地下停车场地(以下简称停车场地),租赁期限为
第三条停车位基本信息
这个停车位是
停车位数量为 ,停车位长度和宽度不小于(停车位平面图见附件一)。
第四条租金
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租赁期内停车位的租金总额为
第五条支付条款
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在 前一次性支付租金。
第六条逾期付款的责任
承租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不到30天的,从约定的到期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承租人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的0.5 ‰作为违约金,并自实际付款日起5日内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出租人向承租人在本合同中留下的通讯地址发送解除通知之日起终止,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不予退还。承租人按第四条约定租金的1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有权另行租用车位。承租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租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承租人应按日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交付条件
(1)出租人应在 前将车位交付给承租人。
(二)交付的停车位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
1.停车位所在建筑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收据;
2.停车位位置已被穿越;
第八条迟延交付的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租人未能在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内将停车位交付承租人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90天的,自约定交付期限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租人按日向承租人支付已交付车位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天的,承租人有权返还车位。承租人撤回车位的,出租人应当自车位撤回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承租人全部已付款的1%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交付期限届满后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出租人按日向承租人支付已付违约金万分之一。
第九条移交程序
验收交接后,双方在车位交接单上签字。
第十条承诺使用
停车位使用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位所在建筑物的用途和主体结构、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
在车位使用期间,承租人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车位相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和共用房屋的共用面积承担义务。出租人不得擅自改变与停车位相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
出租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备案手续。管理期间,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地下停车管理服务费,提供地下停车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出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决策等不可抗力导致车位丧失使用功能或无法使用,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修改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方两份,承租方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