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一、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意向租赁 遵义市播州区播州花园商铺经营事宜,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二、乙方意向租赁甲方播州花园 号楼 层 号(以下简称商铺),该商铺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同意予以保留。
三、乙方同意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应支付意向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作为甲、乙双方的履约担保,甲方出具收据,此项意向金在甲乙双方签署正式租赁合同时折抵为履约保证金。
四、甲方将在乙方交付意向金之日起为乙方保留播州花园 号楼 层 号商铺。乙方应在7日内与甲方签署正式《商铺租赁合同》,逾期甲方将收回该商铺的租赁使用权,并不退还本协议第二条所述之意向金。
五、乙方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甲方规定的经营范围,其具体经营项目是
六、如乙方经营范围与此规定不符,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的租赁使用权,并不退还协议第二条所述之意向金。
七、第五条 在协议约定签定租赁合同时间,乙方拒绝签署租赁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意向金。
八、第六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意向租赁协议的组成部分。
九、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分各执一份,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