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以下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在南宁市银海大道和玉洞大道交汇处的、广西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市场的货场、铺面租赁给乙方从事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租赁货场、铺面的位置、面积、用途
(一)乙方承租甲方自编号为的货场(土地),面积为平方米。
(二)乙方承租甲方自编号为的铺面,面积为平方米。
(三)乙方承租的货场、铺面用途为.若需要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的,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支持。
办理手续所需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本协议租赁的货场、铺面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五)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起租日自年月日起,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每三年计为一个租期,共分四个租期(即首期、次期、三期和尾期) 第三条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一)租金按预付,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首期租金,租金单价:货场为元月。
㎡,铺面为元月。
㎡;月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次期租金以首期租金标准为基数,增长%;三期租金以首期租金标准为基数,增长 %;尾期租金以首期租金标准为基数,增长%.
(二)租金支付为方式;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年月日前,以后租金的支付时间为月日前支付。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支付的,最迟不能拖欠30天,否则,从宽展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的违约金。
(三)甲方收到乙方所交的租金后,应在3日内向乙方提供正式的发票。
第四条其他费用
(一)水、电费按实际使用收取。
(二)水、电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收费标准及适当损耗率收取。
(三)水、电费按月交纳,每月日前交清上月水电费。
(四)因租赁经营而必需的清洁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如需甲方代理则乙方每年须向甲方交缴清洁费用元年,并于每年元月日前交清。
第五条保证金
(一)经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相当于个月租金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正式起租后,该保证金即充抵租赁首期第个月租金。
(二)水、电费押金元。
第六条装修、改建和供水、供电及增容
(一)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对租赁铺面物进行装修、改建或在货场修建建筑物,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或建设设计方案;如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如乙方的装修、改建、建设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体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物主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需要报建的应由乙方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建,甲方有义务协助;改建、装修和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负责将水电管线接装到乙方租用的货场、铺面边上,货场、铺面内水电管线安装及安装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甲方同意乙方总用电量限额为,乙方因业务需要对供电进行增容的,增容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供电增容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甲方负责在年月日前将货场场地平整至公共通道路面水平,并负责建好挡土墙,乙方对此负责出资元费用。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环保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二)按约定为乙方提供货场、铺面及相关配套设施,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三)为乙方提供场地、铺面有关产权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为乙方办理证照提供协助。
(四)不得非法干涉乙方的正当经营活动,并为乙方的依法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五)维护并改善市场的整体形象,做好市场的整体广告宣传。
(六)对市场进行物业管理,负责市场内甲方的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货场、铺面)的管理及外部的维修保养,负责公共水、电等设备、管道、线路及设施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负责对市场内公共场所的清洁管理、保安管理、消防管理,负责对市场内各种公共通道、道路、停车场的管理。
(七)甲方必须保证其出租权,并保障乙方的租赁及经营(包括乙方在货场内建设的所有建筑)不受任何第三人的权属主张和非法干涉,否则,甲方必须退回所收租金,并赔偿乙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
(三)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
(五)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六)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七)乙方对租用的场地只有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租户交换场地。
(八)乙方可在主干通道两侧即东4东与之间、东7和南1之间设立长米宽米的广告牌,亦可在租赁物的主体位置设立广告牌,有关广告手续乙方自负,甲方予以协助。
(九)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对本身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部责任,乙方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做好生产安全和防火、防盗、防爆工作,若遇突发事件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为便于开展经营,乙方有权在租赁场地四周建立围场。
第九条协议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并经甲方催促二次(含二次)仍不支付租金的。
(二)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自身义务的,甲方应减收、免收相应租金;同时乙方可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履行义务或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导致的乙方直接损失和必然的间接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三)双方协议解除协议 任何一方不能无故解除合同;乙方因亏损确实无法继续经营需提前解除协议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同时需按本协议约定保证金数额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根本性违约或无故解除合同,导致乙方无法经营的,甲方须退回全部所收租金和保证金,导致的乙方直接损失和必然的间接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货场、铺面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或退回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续租
(一)租赁期届满,甲方继续出租的,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在租赁期届满前30日之前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协议。
第十二条转租 乙方有权视经营情况,整体或部分转租抑或分租。
第十三条租赁货场、铺面的交还
(一)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一周内将乙方的机器、机械设备、工具、钢结构建筑物等可移动物品搬迁完毕;将租赁的货场、铺面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清理干净,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
对乙方生产经营过程中投资装修、改建或新建的不可拆除或拆除将损坏其价值的添置物,归属甲方所有,但甲方应折价补偿给乙方。
(二)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未按照约定归还租赁物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租用期间,国家征用租赁土地的,除基于甲方铺面建筑和配套设施固有产权而产生的相关补偿外,其他对租用者的所有补偿一概归乙方所有。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一)双方对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协议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支付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