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肖像权
2024-08-27
来源:意榕旅游网
《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肖像权,包括对自己的肖像享有自主权,对他人使用其肖像应当经过同意,并有权依法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民法典》通过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个人肖像权的基本内容。首先,个人具有对自己的肖像享有自主权的权利,包括决定公开还是保留自己的肖像,决定将肖像授权给他人使用或者保留使用权等。其次,对于第三方对个人肖像的使用,必须经过本人的同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肖像人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艺术创作、新闻报道等方面,虽然未经本人同意就使用了肖像,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又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过许可而合法使用。
是否所有肖像都享有个人肖像权?比如说公众人物的肖像是否具有相同的保护?尽管公众人物在一定程度上对外公开了自己的肖像,但是其个人肖像权依然享有相同的保护。不过,与普通人相比,公众人物的肖像使用受到了更多限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个人肖像权是民法典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作为个人,我们应当认识到肖像权的重要性,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维权。而在对他人肖像进行使用时,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免侵犯他人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他人对被拍摄、录音、摄像制作的肖像实施使用的,应当经过当事人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用于公开宣传、商业用途或者损害当事人人身利益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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