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
2024-08-27
来源:意榕旅游网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矿山开采后必须进行生态修复,确保生态环境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同时,要设立资金保障机制,建立生态修复专用账户,实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对矿山开采后的生态修复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矿山企业依据生态修复方案和技术标准,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矿山采取不同的修复措施,实现生态环境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确保修复效果符合国家标准。办法还规定矿山开采结束后,矿区内必须留存必要的生态空间和水源涵养功能,重点保护海拔高寒地区、重点保护物种及其栖息地、具有特殊历史、文化遗产的区域。此外,《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还设立了资金保障机制,要求矿山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修复专用账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投入生态修复资金。并规定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造价核算,并编制生态修复成本预算,明确生态修复费用的范围、标准和支付方式。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如何监督实施?《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开采主管部门应对矿山生态修复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达到生态修复标准的矿山进行整改或关闭。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建立矿山生态修复“黑名单”制度,对违规企业依法予以公示和惩戒。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为规范矿山开采后的生态修复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建立了资金保障机制,实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应严格落实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力度,推动矿山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八十三条 开采矿山后必须进行生态修复,恢复生态环境。采矿权人负责生态修复工作,生态修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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