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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伤害罪应该做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2024-08-06 来源:意榕旅游网

处理故意伤害案的具体程序:
1、由公安机关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4、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刑事案件什么时候移交检察院
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结束后,对于犯罪的基本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清楚,证据已经收集完整,充分,按照法律规定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需要制作起诉意见书,经过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移送给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二、派出所立案后抓人流程
公安机关立案后,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案件检查院不批捕是不是可以结案了
刑事案件检查院不批捕不可以结案。检察院不予批捕然后被公安局办了取保,取保候审期间公安局如果查明案件事实还是会把案子移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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