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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部事务管理工作制度

2024-06-26 来源:意榕旅游网

公司法规部事务管理工作制度


法规部事务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青海×××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法律事务工作,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集团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的所有法律事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集团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集团规章制度,积极与法规部配合,确保企业合法运营。

第二节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总部设立法规部,负责处理集团及各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其他相关工作。集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法务机构和岗位设置。集团所属子公司不另行设立法务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并根据本规定具体确定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责,报法规部备案。子公司法务人员应服从法规部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集团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法务管理体系

1、建立、规范和完善法务工作制度及流程,包括法律案件处理流程等。

2、建立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框架。

(二)参与交易评估/合同评审工作

1、协助交易/合同评审小组进一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2、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助和督促重大经济合同的履行。

(三)为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1、处理诉讼、仲裁及其它案件。

1.1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各种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业务经营行为。

1.2收集、分析案件的证据资料,处理进入法律程序的各类纠纷。

1.3统一委托外聘法律顾问处理公司诉讼、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诉讼和非讼事务。

2、在全集团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2.1对全体员工普法教育。

2.2对经营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2.3收集、整理、保管、宣传与集团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

3、为集团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3.1对集团重大经济活动,提出减少、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3.2不定期向各子公司发出法律警示书并抄报总裁办备案。

4、办理其他的法律事务

4.1负责处理集团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

4.2协助职能部门办理集团新投资公司的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4.3协助职能部门办理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4.4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为集团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四)负责集团其它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法规部履行职责时,应当加强与财务部、总裁办、风控等部门和各子公司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七条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法规部及集团外聘法律顾问依规定履行职责,并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经费、物质等保障。

第三节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以下合同必需经法规部审核法律风险:

(一)股权性投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合资、合作合同等);

(二)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企业改制合同;

(三)资产转让、处置、资产重组合同;

(四)各类经济合同;

(五)其它合同。

第九条集团交易类合同按照交易评估及合同讨论修改群组按制定流程进行评审。非交易类合同应于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交法规部、总裁办备案。

第十条法规部可将特殊合同、重大合同交外聘法律顾问审核,外聘法律顾问应集团的要求就合同文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基本情况,包括:签约各方名称、合同文件内容提要;

(二)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合同文件存在的瑕疵或法律风险分析;

(四)减少瑕疵或降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内容;

(七)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第四节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对集团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行为,应先征询法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法律意见后,方可实施,该法律意见以及相关材料应归法规部档保存备案。

第十二条法规部、外聘法律顾问就重要影响企业行为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企业行为的主要内容介绍;

(二)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企业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四)降低企业行为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法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它内容;

(七)法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第五节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三条本工作制度中所述法律纠纷是指与集团经济活动相关的。可能上升到诉讼、仲裁的纠纷。

第十四条法律纠纷预警:集团合同签订/履行的责任部门/子公司应按以下方法对法律纠纷预警:

1、发现已生效合同本身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与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争取签署补充协议或合同,同时报备法规部、总裁办;

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对自身在履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积极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沟通达成和解协议;

3、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规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保留所有书面材料,尽可能收集保存所有证据材料。

4、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或预期丧失履约能力的,具体执行部门或公司要及时通知法规部,并警示财务部停止付款,并由执行部门牵头及时提出应对措施,由法规部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专人跟进:各部门、子公司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最终演变为诉讼案件。在以下情况出现后三个工作日内,应书面告知法规部,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法规部工作人员,对该法律隐患进行排除或按流程报告签批后诉讼应对:

(一)合同约定履行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合同相对方经书面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获悉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以诉讼方法解决纠纷的信息、文件;

(三)对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已经掌握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

(四)认为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的;

(五)认为对方行为涉嫌侵害公司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

(六)认为应指派专门人员跟进或成立纠纷处理小组的其它情形;

(七)按照集团的要求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诉讼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法务部接到各部门、各子公司上报情况后,应着手完成以下法律纠纷处理工作:

(一)全面了解、掌握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企业行为的有关情况;

(二)对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审核把关;

(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对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已经起诉的,由法规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应对诉讼方案,诉讼方案经法规部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诉讼方案包括解决的思路、措施、步骤、线路图、拟调解方案、诉讼费用预估、诉讼目标、风险防控等;

(五)形成法律纠纷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形成后上报总裁审批;

(六)根据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的其他行动。

第十七条在法律纠纷处理完结后,法规部拟写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诉讼的过程、结果、诉讼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总结,诉讼中反应出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六节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十八条法规部在充分发挥自有法律人才资源的基础上,经集团批准可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统称“外聘法律顾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聘请外聘法律顾问,应注重成本效用分析,严格控制成本。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职业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规部应在(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检查和考评工作情况书面报集团。经批准后,方可与该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签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法规部负责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与管理工作。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应集团的要求,就重要的合同文件、重大的企业行为合法性出具书面意见;

(二)应集团的要求,参与法律纠纷预防和解决工作;

(三)定期提供法律事务工作评估报告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参与集团的法律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外聘法律顾问禁入限制:

(一)不具备法定职业资格;

(二)在集团组织的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考评中连续三个月被评为不合格;

(三)违反承诺接受正与集团进行仲裁、诉讼活动的其它当事人的委托业务;

(四)没有合理的理由或己身过错,未能完成集团委托法律事务工作的;

(五)由于过错导致集团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被列为集团法律服务禁入名单的。

第七节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所有合同、重要事项(板块权限划分)必经集团合同审批流程签批并由总裁办统一用章签批(盖章)后,由总裁办、财务部、执行各部门或子公司存档,总裁办及其档案室必须留存原件一份;法规部不定期督查集团各部门及其各子公司合同的保管、执行工作,督查处理结果经总裁批示后上传内网公示;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人员需要借阅、复印保管的档案原件的,必需持经借阅部门分管领导及法务部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工作联系单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子公司对于自己留存的合同、资料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合同履行完毕或事项办结之日5日内将所有的资料及时向总裁办档案室整理归档交接,废旧档案销毁由总裁办、法规部、财务部共同会商确定。具体业务要求按照集团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子公司送审法务部审核签批的各类合同,均应提交复印件并填写《法务部接收文件备忘录》以供法务部备份以备督查。

第八节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子公司有以下行为的,集团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合同文件签署前没有通过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查的;

(二)在企业行为进行前没有通过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查的;

(三)忽略企业法律纠纷预防工作,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没有及时对法律纠纷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本制度的其它规定,经法务部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后,仍不及时改正的。

第二十五条法务人员有以下行为的,集团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延迟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本制度规定对各主体的法律协助给予反馈,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处理法律纠纷时失职,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本章中“重大损失”是指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集团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五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集团停产、停业三天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四)严重损害集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泄露集团商业秘密,造成集团损失及恶劣影响的;

(六)其它致集团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

第九节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集团法务部进行解释。

 

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为规范集团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公司或集团及各子公司签订的各类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谈判纪要、招投标文件、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其他文件(文书)、电传邮件等;

3、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和集团各子公司投资的全资企业;

4、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不得损害集团及各子公司利益;

5、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授权委托、归档、备案等与合同相关的事务进行规范化管理,并逐步实现合同管理的信息自动化;

6、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和授权范围内从事活动,具体工作范围参照集团各大板块或部门权限划分。凡国家、行业或公司有标准合同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管理制度、法规部法律审核制度、合同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合同报批核准及备案制度。

1、承办人制度:指合同承办单位或部门指定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订立、履行的程序和执行情况全程负责的制度。承办人由承办部门(单位)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会签制度:指合同签订之前必须经本办法所列部门审查会签的制度(会签程序详见《合同审批表》)。

3、授权委托管理制度:指公司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下属部门(单位)签署合同。

4、审计监察制度:指内控管理中心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进行审计、监察的制度。

5、法规部法律审核制度:指法务部依其职责对合同的程序、内容、格式、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6、合同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合同管理实施检查与考核,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不遵守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实际损失追究其相应责任的制度。

7、重大合同报批核准和备案制度:按公司规定、本制度以及《授权管理手册》的相关要求,对特别重大合同应报集团公司领导小组核准,并实行备案的制度。

合同级别分类:一般合同标的为:<2000元

重大合同标的为:≥2000元<5000元

特别重大合同标的为:≥5000元

三、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合同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和专项分类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集团总裁办及其档案室是合同资料归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财务管理中心、法规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履行合同审核履行责任,并由法规部牵头定期督导履行。

2、法务部履行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2.1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并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2审查合同合法性和规范性,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2.3配合总裁办、内控、财务部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2.4编制、办理、保管《合同审批表》;

2.5制订和发布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2.6协调处理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

2.7将合同中的重大事宜上报集团领导,并联系外聘律师解决

3、承办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3.1组织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谈判;

3.2提供合同文本;

3.3审查合同真实性和可操作性、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3.4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程序的流转;

3.5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3.6组织、监督合同履行,并及时协商处理合同纠纷;

3.7负责对所承办合同的统计数据,配合总裁办建立合同电子档案库,督促各部门保管合同副本(复印件)和移交合同正本(原件)给总裁办档案室归档;

3.8指定合同承办人

4、财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4.1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4.2审查合同的经济可行性;

4.3协助合同承办部门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4.4审查合同的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4.5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

4.6对合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经济效益进行审查。

5、内控管理中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5.1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审计和监察;

5.2审查合同价款、酬金的合理、合法性;

5.3对合同订立、履行中出现的失控点和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5.4负责合同编号、统计、备案和整理归档(指定专人保管合同及会签记录原件);

6、合同中,法规部只对合同法律条款的合法性、完备性承担责任,财务部门只对合同价款等财务条款承担责任,业务部门对合同的商务条款及履行负责。各部门(单位)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合同内容只有修改建议权,如若采用的合同是法规部颁发的正式合同文本,出现问题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订立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1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

1.2合同谈判、起草;

1.3合同审查会签;

1.4合同签署和用印。

2、承办人应对合同当事人的下列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2.1合同主体应具有经当年度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合同主体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2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3由代理人代办、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2.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中的合同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2.6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会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存在受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制约的情形;

2.7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3、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当事人,不应与其签订合同;涉及第三方公司或个人的,需由该第三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对方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书。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法人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用本办法第4.2条进行审查。

4、本规定第4.2条所述文件应列入合同档案;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承办人签字。

五、合同谈判

1、合同的谈判,承办或履行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应事先开准备会议,确定谈判方案及主谈人员,统一谈判意见后再举行正式谈判。会议由承办或履行部门召集、主持,其他参与谈判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

2、承办人负责制作会议纪要,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确认,列入合同档案。会议纪要应记载如下内容:

2.1会议日期;

2.2参会人员;

2.3参会人员达成一致的意见;

2.4参会人员声明保留的意见;

2.5法律意见;

2.6需要报承办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副职领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意见;

2.7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3、参加谈判的人员应恪守谈判纪律,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4、承办人对谈判中我方临时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进行协调,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须向集团总裁及董事长请示。

六、合同起草

1、法规部负责提供合同范本(重大建设安装施工合同可由对方提供早本)。对方提供合同文本草案的,应报法规部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合同起草、修订后按合同审批程序报各有关部门发起流程审核会签。

2、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具体、条款齐全、责任明确、用语确切、文字严谨、术语、数字准确。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

2.1合同双方名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

2.2标的、数量、质量及其检测验收标准和方式;

2.3价款、支付方式;

2.4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2.5违约责任;

2.6变更、解除条件;

2.7争议解决方式;

2.8生效时间和条件;

2.9副本份数及附件。

3、合同应由法规部会同承办部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作标准文本,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七、同时审查会签

1、审查会签按《合同审批表》规定的程序执行。负责审查的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职权范围、专业特点等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负责人应在《合同审批表》上签注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并签字,未签意见或所签意见含糊不清的视为完全同意承办人意见。未经会签审查的合同文本,其合法性和规范性责任由承办或履行部门自行承担。

2、承办或履行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2.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2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及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应当招标的是否按规定完成招标程序;

2.3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2.4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2.5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6款是否切实可行;

2.7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3、财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3.1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规定;

3.2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3.3合同标的是否列入公司预算;3.4合同支付条款是否合理、可行;

3.5财务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4、法规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4.1合同内容、形式是否合法;

4.2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4.3担保方式是否合法、适当;

4.4相关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4.5法务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5、内控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合同价款、酬金是否合理、合法。

6、合同承办或履行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中与部门业务相关的下列内容:

6.1合同中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6.2合同中相关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6.3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是否符合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业内习惯;

6.4相关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7、各部门对每一份合同审查的时间不得超三个工作日。对适用标准合同的合同,审核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但承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八、合同签署与用印

1、承办人负责对已完成审查会签、统一编号的合同进行修改、完善、校核、复印、装订。凡条款增减或其他重要修改,应报送相关部门复签后送总裁办档案室归档。

2、承办人对合同逐页小签(背签)后,连同审查会签单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再到印章保管人处加盖印章。

3、印章保管人负责监督审查合同是否按审查会签程序和授权委托等规定签署。以下不规范

合同不予加盖印章:

3.1抄写或有修改痕迹,但对于手写或涂改有书面说明并经负责人签字的,可视为规范合同;

3.2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正式文本上签字而又未书面授权委托的;

3.3未按授权委托规定权限在正式文本上签字的;

3.4本办法规定应由财务或其他业务部门审查会签而未会签或会签不全的;

3.5未附经过审查会签的《合同审核会签单》的;

3.6公司领导提出意见未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得到修改的;

3.7审查会签部门提出意见未采纳又未说明原因的。

4、合同自双方签署加盖印章之日起成立,自合同规定之生效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

九、合同授权委托、抄送(复印)与归档

1、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认为不必亲自签署的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或以《授权委托书》形式,授权或委托下属单位或代理人签订。属于电话或其他口头委托的,事后应补签《授权委托书》。

2、合同签订后需要抄送(复印)给相关领导和部门的,由内控管理中心或承办部门在《合同审核会签单》上注明,并在签订后复印送达。

3、合同签订后,至少一份合同原件交由总裁办档案室归档备查(其余原件由承办部门留用)。合同履行完毕或失效后,由承办部门书面通知总裁办、法规部合同履行完毕或失效起始日,合同继续存档一年后即可销毁。

十、合同履行

1、承办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并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以资产、实物、票据、土地使用证等作为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由承办人及其部门与对方在法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或质物、凭证移交后方可履行合同。

2、承办人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包括提示有关部门、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期间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权利。

3、承办人负责汇报、请示、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争议。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项或纠纷,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对对方的异议予以答复,并将有关违约或纠纷事项以书面报告形式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及时通知财务部和法规部。法规部通知法律顾问对前款事项审查协调后出具法律意见。财务部门在审查、核实违约事项后,对是否停止支付做出决定。

十一、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由原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承办。

3、承办人提请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3.1承办人填写《合同变更解除申请单》,提交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法务部;

3.2法规部对合同变更和解除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出具法律意见;

3.3财务部门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3.4承办人将上述文件、意见一并提交原签署人审批;

3.5审批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

4、合同变更和解除文件的订立、履行适用本办法规定。

十二、合同争议的处理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事项或纠纷,影响合同履行时,承办人及其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违约事项和纠纷原因通知财务部和法规部,同时向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妥善解决争议方式的建议。重大争议的,应由法规部根据集团领导指示联系外聘律师协商是否提起诉讼。

2、合同发生争议后,应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订立书面协议。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应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3、合同发生争议后,承办人及承办部门应负责收集合同文本、附件、来往函电、票据、质量标准、样品、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

4、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判决的,承办部门应及时与法规部协商,经《授权管理手册》规定的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合同监督与考核

1、法规部根据实际需要需要,对相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全过程进行督导审查,发现问题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在合同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整改通知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法规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向相关领导汇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2.2订立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虚假合同、可撤销合同的;

2.3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2.4提供虚假资料的;

2.5未按合同履行的;

2.6发生争议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7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权利并对单位造成危害的;

2.8合同订立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的;

2.9透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相关秘密的;

2.10利用合同进行其他涉嫌犯罪活动的。十四、合同档案

1、合同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主要内容包括:

1.1背景材料;

1.2证明性文件

1.3审查会签文件或审查意见书,填写《合同审批表》;

1.4合同正本;

1.5招投标全套文件资料(招标项目);

1.6授权委托书;

1.7履行、争议解决情况的说明;

1.8合同变更、解除的相关文件;

1.9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

2、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签定后5日内,将合同签约各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正本及审查会签文件(《合同审批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资信、资质、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等一并送总裁办档案室统一归档。合同副本和其他材料复印件可由承办人交本部门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留存备用。

3、合同承办部门指定的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部门承办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并按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并将合同原件一并上交总裁办档案室。

十五、附则

1、集团下属各分子公司及集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分子公司、本部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集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集团法务部。

十六、附件及表单

1、各类合同范本2、合同管理流程3、合同拟定流程

4、合同变更解除流程5、合同纠纷处理流程6、合同审核流程

7、合同签订流程8、合同谈判流程9、各类表单

 

法规部事务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青海×××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法律事务工作,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集团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的所有法律事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集团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集团规章制度,积极与法规部配合,确保企业合法运营。

第二节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总部设立法规部,负责处理集团及各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其他相关工作。集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法务机构和岗位设置。集团所属子公司不另行设立法务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并根据本规定具体确定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责,报法规部备案。子公司法务人员应服从法规部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集团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法务管理体系

1、建立、规范和完善法务工作制度及流程,包括法律案件处理流程等。

2、建立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框架。

(二)参与交易评估/合同评审工作

1、协助交易/合同评审小组进一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2、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助和督促重大经济合同的履行。

(三)为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1、处理诉讼、仲裁及其它案件。

1.1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各种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业务经营行为。

1.2收集、分析案件的证据资料,处理进入法律程序的各类纠纷。

1.3统一委托外聘法律顾问处理公司诉讼、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诉讼和非讼事务。

2、在全集团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2.1对全体员工普法教育。

2.2对经营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2.3收集、整理、保管、宣传与集团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

3、为集团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3.1对集团重大经济活动,提出减少、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3.2不定期向各子公司发出法律警示书并抄报总裁办备案。

4、办理其他的法律事务

4.1负责处理集团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

4.2协助职能部门办理集团新投资公司的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4.3协助职能部门办理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4.4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为集团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四)负责集团其它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法规部履行职责时,应当加强与财务部、总裁办、风控等部门和各子公司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七条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法规部及集团外聘法律顾问依规定履行职责,并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经费、物质等保障。

第三节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以下合同必需经法规部审核法律风险:

(一)股权性投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合资、合作合同等);

(二)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企业改制合同;

(三)资产转让、处置、资产重组合同;

(四)各类经济合同;

(五)其它合同。

第九条集团交易类合同按照交易评估及合同讨论修改群组按制定流程进行评审。非交易类合同应于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交法规部、总裁办备案。

第十条法规部可将特殊合同、重大合同交外聘法律顾问审核,外聘法律顾问应集团的要求就合同文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基本情况,包括:签约各方名称、合同文件内容提要;

(二)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合同文件存在的瑕疵或法律风险分析;

(四)减少瑕疵或降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内容;

(七)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第四节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对集团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行为,应先征询法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法律意见后,方可实施,该法律意见以及相关材料应归法规部档保存备案。

第十二条法规部、外聘法律顾问就重要影响企业行为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企业行为的主要内容介绍;

(二)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企业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四)降低企业行为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法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它内容;

(七)法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第五节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三条本工作制度中所述法律纠纷是指与集团经济活动相关的。可能上升到诉讼、仲裁的纠纷。

第十四条法律纠纷预警:集团合同签订/履行的责任部门/子公司应按以下方法对法律纠纷预警:

1、发现已生效合同本身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与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争取签署补充协议或合同,同时报备法规部、总裁办;

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对自身在履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积极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沟通达成和解协议;

3、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规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保留所有书面材料,尽可能收集保存所有证据材料。

4、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或预期丧失履约能力的,具体执行部门或公司要及时通知法规部,并警示财务部停止付款,并由执行部门牵头及时提出应对措施,由法规部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专人跟进:各部门、子公司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最终演变为诉讼案件。在以下情况出现后三个工作日内,应书面告知法规部,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法规部工作人员,对该法律隐患进行排除或按流程报告签批后诉讼应对:

(一)合同约定履行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合同相对方经书面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获悉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以诉讼方法解决纠纷的信息、文件;

(三)对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已经掌握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

(四)认为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的;

(五)认为对方行为涉嫌侵害公司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

(六)认为应指派专门人员跟进或成立纠纷处理小组的其它情形;

(七)按照集团的要求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诉讼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法务部接到各部门、各子公司上报情况后,应着手完成以下法律纠纷处理工作:

(一)全面了解、掌握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企业行为的有关情况;

(二)对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审核把关;

(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对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已经起诉的,由法规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应对诉讼方案,诉讼方案经法规部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诉讼方案包括解决的思路、措施、步骤、线路图、拟调解方案、诉讼费用预估、诉讼目标、风险防控等;

(五)形成法律纠纷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形成后上报总裁审批;

(六)根据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的其他行动。

第十七条在法律纠纷处理完结后,法规部拟写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诉讼的过程、结果、诉讼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总结,诉讼中反应出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六节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十八条法规部在充分发挥自有法律人才资源的基础上,经集团批准可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统称“外聘法律顾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聘请外聘法律顾问,应注重成本效用分析,严格控制成本。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职业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规部应在(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检查和考评工作情况书面报集团。经批准后,方可与该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签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法规部负责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与管理工作。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应集团的要求,就重要的合同文件、重大的企业行为合法性出具书面意见;

(二)应集团的要求,参与法律纠纷预防和解决工作;

(三)定期提供法律事务工作评估报告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参与集团的法律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外聘法律顾问禁入限制:

(一)不具备法定职业资格;

(二)在集团组织的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考评中连续三个月被评为不合格;

(三)违反承诺接受正与集团进行仲裁、诉讼活动的其它当事人的委托业务;

(四)没有合理的理由或己身过错,未能完成集团委托法律事务工作的;

(五)由于过错导致集团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被列为集团法律服务禁入名单的。

第七节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所有合同、重要事项(板块权限划分)必经集团合同审批流程签批并由总裁办统一用章签批(盖章)后,由总裁办、财务部、执行各部门或子公司存档,总裁办及其档案室必须留存原件一份;法规部不定期督查集团各部门及其各子公司合同的保管、执行工作,督查处理结果经总裁批示后上传内网公示;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人员需要借阅、复印保管的档案原件的,必需持经借阅部门分管领导及法务部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工作联系单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子公司对于自己留存的合同、资料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合同履行完毕或事项办结之日5日内将所有的资料及时向总裁办档案室整理归档交接,废旧档案销毁由总裁办、法规部、财务部共同会商确定。具体业务要求按照集团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子公司送审法务部审核签批的各类合同,均应提交复印件并填写《法务部接收文件备忘录》以供法务部备份以备督查。

第八节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子公司有以下行为的,集团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合同文件签署前没有通过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查的;

(二)在企业行为进行前没有通过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查的;

(三)忽略企业法律纠纷预防工作,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没有及时对法律纠纷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本制度的其它规定,经法务部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后,仍不及时改正的。

第二十五条法务人员有以下行为的,集团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延迟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本制度规定对各主体的法律协助给予反馈,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处理法律纠纷时失职,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本章中“重大损失”是指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集团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五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集团停产、停业三天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四)严重损害集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泄露集团商业秘密,造成集团损失及恶劣影响的;

(六)其它致集团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

第九节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集团法务部进行解释。

 

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为规范集团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公司或集团及各子公司签订的各类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谈判纪要、招投标文件、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其他文件(文书)、电传邮件等;

3、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和集团各子公司投资的全资企业;

4、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不得损害集团及各子公司利益;

5、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授权委托、归档、备案等与合同相关的事务进行规范化管理,并逐步实现合同管理的信息自动化;

6、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和授权范围内从事活动,具体工作范围参照集团各大板块或部门权限划分。凡国家、行业或公司有标准合同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管理制度、法规部法律审核制度、合同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合同报批核准及备案制度。

1、承办人制度:指合同承办单位或部门指定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订立、履行的程序和执行情况全程负责的制度。承办人由承办部门(单位)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会签制度:指合同签订之前必须经本办法所列部门审查会签的制度(会签程序详见《合同审批表》)。

3、授权委托管理制度:指公司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下属部门(单位)签署合同。

4、审计监察制度:指内控管理中心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进行审计、监察的制度。

5、法规部法律审核制度:指法务部依其职责对合同的程序、内容、格式、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6、合同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合同管理实施检查与考核,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不遵守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实际损失追究其相应责任的制度。

7、重大合同报批核准和备案制度:按公司规定、本制度以及《授权管理手册》的相关要求,对特别重大合同应报集团公司领导小组核准,并实行备案的制度。

合同级别分类:一般合同标的为:<2000元

重大合同标的为:≥2000元<5000元

特别重大合同标的为:≥5000元

三、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合同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和专项分类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集团总裁办及其档案室是合同资料归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财务管理中心、法规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履行合同审核履行责任,并由法规部牵头定期督导履行。

2、法务部履行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2.1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并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2审查合同合法性和规范性,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2.3配合总裁办、内控、财务部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2.4编制、办理、保管《合同审批表》;

2.5制订和发布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2.6协调处理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

2.7将合同中的重大事宜上报集团领导,并联系外聘律师解决

3、承办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3.1组织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谈判;

3.2提供合同文本;

3.3审查合同真实性和可操作性、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3.4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程序的流转;

3.5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3.6组织、监督合同履行,并及时协商处理合同纠纷;

3.7负责对所承办合同的统计数据,配合总裁办建立合同电子档案库,督促各部门保管合同副本(复印件)和移交合同正本(原件)给总裁办档案室归档;

3.8指定合同承办人

4、财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4.1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4.2审查合同的经济可行性;

4.3协助合同承办部门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4.4审查合同的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4.5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

4.6对合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经济效益进行审查。

5、内控管理中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5.1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审计和监察;

5.2审查合同价款、酬金的合理、合法性;

5.3对合同订立、履行中出现的失控点和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5.4负责合同编号、统计、备案和整理归档(指定专人保管合同及会签记录原件);

6、合同中,法规部只对合同法律条款的合法性、完备性承担责任,财务部门只对合同价款等财务条款承担责任,业务部门对合同的商务条款及履行负责。各部门(单位)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合同内容只有修改建议权,如若采用的合同是法规部颁发的正式合同文本,出现问题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订立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1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

1.2合同谈判、起草;

1.3合同审查会签;

1.4合同签署和用印。

2、承办人应对合同当事人的下列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2.1合同主体应具有经当年度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合同主体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2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3由代理人代办、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2.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中的合同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2.6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会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存在受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制约的情形;

2.7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3、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当事人,不应与其签订合同;涉及第三方公司或个人的,需由该第三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对方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书。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法人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用本办法第4.2条进行审查。

4、本规定第4.2条所述文件应列入合同档案;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承办人签字。

五、合同谈判

1、合同的谈判,承办或履行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应事先开准备会议,确定谈判方案及主谈人员,统一谈判意见后再举行正式谈判。会议由承办或履行部门召集、主持,其他参与谈判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

2、承办人负责制作会议纪要,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确认,列入合同档案。会议纪要应记载如下内容:

2.1会议日期;

2.2参会人员;

2.3参会人员达成一致的意见;

2.4参会人员声明保留的意见;

2.5法律意见;

2.6需要报承办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副职领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意见;

2.7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3、参加谈判的人员应恪守谈判纪律,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4、承办人对谈判中我方临时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进行协调,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须向集团总裁及董事长请示。

六、合同起草

1、法规部负责提供合同范本(重大建设安装施工合同可由对方提供早本)。对方提供合同文本草案的,应报法规部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合同起草、修订后按合同审批程序报各有关部门发起流程审核会签。

2、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具体、条款齐全、责任明确、用语确切、文字严谨、术语、数字准确。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

2.1合同双方名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

2.2标的、数量、质量及其检测验收标准和方式;

2.3价款、支付方式;

2.4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2.5违约责任;

2.6变更、解除条件;

2.7争议解决方式;

2.8生效时间和条件;

2.9副本份数及附件。

3、合同应由法规部会同承办部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作标准文本,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七、同时审查会签

1、审查会签按《合同审批表》规定的程序执行。负责审查的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职权范围、专业特点等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负责人应在《合同审批表》上签注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并签字,未签意见或所签意见含糊不清的视为完全同意承办人意见。未经会签审查的合同文本,其合法性和规范性责任由承办或履行部门自行承担。

2、承办或履行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2.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2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及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应当招标的是否按规定完成招标程序;

2.3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2.4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2.5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6款是否切实可行;

2.7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3、财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3.1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规定;

3.2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3.3合同标的是否列入公司预算;3.4合同支付条款是否合理、可行;

3.5财务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4、法规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4.1合同内容、形式是否合法;

4.2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4.3担保方式是否合法、适当;

4.4相关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4.5法务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5、内控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合同价款、酬金是否合理、合法。

6、合同承办或履行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中与部门业务相关的下列内容:

6.1合同中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6.2合同中相关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6.3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是否符合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业内习惯;

6.4相关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7、各部门对每一份合同审查的时间不得超三个工作日。对适用标准合同的合同,审核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但承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八、合同签署与用印

1、承办人负责对已完成审查会签、统一编号的合同进行修改、完善、校核、复印、装订。凡条款增减或其他重要修改,应报送相关部门复签后送总裁办档案室归档。

2、承办人对合同逐页小签(背签)后,连同审查会签单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再到印章保管人处加盖印章。

3、印章保管人负责监督审查合同是否按审查会签程序和授权委托等规定签署。以下不规范

合同不予加盖印章:

3.1抄写或有修改痕迹,但对于手写或涂改有书面说明并经负责人签字的,可视为规范合同;

3.2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正式文本上签字而又未书面授权委托的;

3.3未按授权委托规定权限在正式文本上签字的;

3.4本办法规定应由财务或其他业务部门审查会签而未会签或会签不全的;

3.5未附经过审查会签的《合同审核会签单》的;

3.6公司领导提出意见未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得到修改的;

3.7审查会签部门提出意见未采纳又未说明原因的。

4、合同自双方签署加盖印章之日起成立,自合同规定之生效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

九、合同授权委托、抄送(复印)与归档

1、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认为不必亲自签署的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或以《授权委托书》形式,授权或委托下属单位或代理人签订。属于电话或其他口头委托的,事后应补签《授权委托书》。

2、合同签订后需要抄送(复印)给相关领导和部门的,由内控管理中心或承办部门在《合同审核会签单》上注明,并在签订后复印送达。

3、合同签订后,至少一份合同原件交由总裁办档案室归档备查(其余原件由承办部门留用)。合同履行完毕或失效后,由承办部门书面通知总裁办、法规部合同履行完毕或失效起始日,合同继续存档一年后即可销毁。

十、合同履行

1、承办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并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以资产、实物、票据、土地使用证等作为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由承办人及其部门与对方在法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或质物、凭证移交后方可履行合同。

2、承办人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包括提示有关部门、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期间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权利。

3、承办人负责汇报、请示、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争议。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项或纠纷,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对对方的异议予以答复,并将有关违约或纠纷事项以书面报告形式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及时通知财务部和法规部。法规部通知法律顾问对前款事项审查协调后出具法律意见。财务部门在审查、核实违约事项后,对是否停止支付做出决定。

十一、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由原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承办。

3、承办人提请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3.1承办人填写《合同变更解除申请单》,提交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法务部;

3.2法规部对合同变更和解除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出具法律意见;

3.3财务部门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3.4承办人将上述文件、意见一并提交原签署人审批;

3.5审批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

4、合同变更和解除文件的订立、履行适用本办法规定。

十二、合同争议的处理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事项或纠纷,影响合同履行时,承办人及其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违约事项和纠纷原因通知财务部和法规部,同时向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妥善解决争议方式的建议。重大争议的,应由法规部根据集团领导指示联系外聘律师协商是否提起诉讼。

2、合同发生争议后,应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订立书面协议。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应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3、合同发生争议后,承办人及承办部门应负责收集合同文本、附件、来往函电、票据、质量标准、样品、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

4、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判决的,承办部门应及时与法规部协商,经《授权管理手册》规定的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合同监督与考核

1、法规部根据实际需要需要,对相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全过程进行督导审查,发现问题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在合同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整改通知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法规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向相关领导汇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2.2订立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虚假合同、可撤销合同的;

2.3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2.4提供虚假资料的;

2.5未按合同履行的;

2.6发生争议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7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权利并对单位造成危害的;

2.8合同订立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的;

2.9透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相关秘密的;

2.10利用合同进行其他涉嫌犯罪活动的。十四、合同档案

1、合同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主要内容包括:

1.1背景材料;

1.2证明性文件

1.3审查会签文件或审查意见书,填写《合同审批表》;

1.4合同正本;

1.5招投标全套文件资料(招标项目);

1.6授权委托书;

1.7履行、争议解决情况的说明;

1.8合同变更、解除的相关文件;

1.9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

2、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签定后5日内,将合同签约各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正本及审查会签文件(《合同审批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资信、资质、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等一并送总裁办档案室统一归档。合同副本和其他材料复印件可由承办人交本部门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留存备用。

3、合同承办部门指定的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部门承办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并按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并将合同原件一并上交总裁办档案室。

十五、附则

1、集团下属各分子公司及集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分子公司、本部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集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集团法规部。

十六、附件及表单

1、各类合同范本

2、合同管理流程

3、合同拟定流程

4、合同变更解除流程

5、合同纠纷处理流程

6、合同审核流程

7、合同签订流程

8、合同谈判流程

9、各类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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