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因此,扬州市药监局必须设立举报电话,确保公众能够及时有效地向药监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咨询服务电话、举报电话或者以其他形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咨询和举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十八条:“保密工作机关和其他有保密工作职责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举报制度,对向其举报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泄密等问题,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