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知情权了解有关情况《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调查机构对税务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即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检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违法认定及处罚决定之前,纳税人对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事先知悉的权利。纳税人在掌握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之后,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纳税人了解税务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后,如果发现事实不符,证据不足,依据不充分以及理由不得当等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存在,可以向税务稽查人员及时提出,建议其纠正或调整。在一定的条件下,自己出面或是请代理人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如要求听证等。
(二)利用听证权维护自身权益如果纳税人与税务稽查人员的具体交涉失败,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进一步运用自己的听证权和申辩权,把问题搞个水落石出。纳税人参与有关违章问题处理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利用听证权与税务机关面对面的交换意见,尽可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也就是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未正式作出之前,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即在听证会上,纳税人有申辩的权利、质证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以及申请对有关证据重新核实的权利。如果纳税人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税务机关复核后认为成立的,将对原拟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变更。正确使用听证权利,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利于税务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但是在实践中纳税人申请要求听证的寥寥无几,几乎放弃了听证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不能成立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费用。第三十二条又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