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合同解除的途径和双方合同解除后是否能打官司的相关知识。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而合同终止则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在合同解除方面,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法律分析
一、合同解除的途径有哪些?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民法典》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二、双方合同解除能打官司吗
合同解除后可以打官司,《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送达被告即发生合同解除效力,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仲裁,诉讼中不认可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三、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
所谓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拓展延伸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因某种原因导致合同关系终止的行为。合同解除的途径有多种,主要包括协商解除、诉讼解除、仲裁解除和行政解除等。
首先,协商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解除合同协议的行为。这种解除方式通常适用于合同内容尚未构成重大损害,且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情况。
其次,诉讼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认为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合同内容明显不合法,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这种解除方式适用于合同内容已经构成重大损害,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
再次,仲裁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认为合同内容发生争议,需要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裁决结果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解除,使合同关系终止。
最后,行政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解除,使合同关系终止。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的途径包括协商解除、诉讼解除、仲裁解除和行政解除等。在选择解除方式时,应根据合同内容、争议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合同解除和终止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现象,解除是指合同关系自始消灭,终止是指合同关系消灭。解除可以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也可以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而终止则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解除的效力可以溯及既往,也可以向将来发生效力,而终止只是消灭合同关系,不对溯及既往产生影响。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而终止则更多地适用于非违约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