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阐述了国有农场的农用地收回应遵循的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原则,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苗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补偿费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但国有农场失地应保持原有职工生活水平不降低。其中,国有农场的土地属于国家,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交给国有农场。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主要生产生活来源的农业劳动者,在失去土地后自行就业,终止与农场劳动关系的,给予个人安置补助;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的精神,国有农场的农用地收回应当遵循集体农用地征收的相关补偿原则,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苗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补偿费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但国有农场失地应保持原有职工生活水平不降低。其中,国有农场的土地属于国家,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交给国有农场。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主要生产生活来源的农业劳动者,在失去土地后自行就业,终止与农场劳动关系的,给予个人安置补助;但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的,给予国有农场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按照“谁投资,谁获得”的原则支付。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为被征收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