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篇报道主要介绍了农村宅基地住房拆迁补偿相关规定在最新的土地法修正草案中的修改。草案取消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规定,同时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补偿制定上,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住房拆迁补偿相关规定如下:
1. 草案对补偿标准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规定。
2、在补偿程序上,修正案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3、在补偿制定上,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最新土地法农村宅基地怎么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拓展延伸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改善和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听取农民的意见、评估土地价值、与农民协商、公布补偿方案等环节。
同时,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即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面积、产量等因素综合评估,给予相应的补偿。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农民群体,如年迈农民、残疾农民等,还提供了相应的特殊保障措施。
总的来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实践中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和补偿的公正性,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规定。同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并对征地补偿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将安排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