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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

2024-03-23 来源:意榕旅游网

房屋征收拆迁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实施拆迁时,征地拆迁实施主体的不规范可能会导致整个征收拆迁过程不合法,因此必须确保实施主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合法性。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也非常重要,应该充分考虑被拆迁居民的实际生活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确保拆迁补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拆迁过程中需要充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包括他们的居住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拆迁过程需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拆迁过程

法律分析

在进行房屋征收拆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征地拆迁实施主体的不规范可能会导致整个征收拆迁过程不合法。因此,在实施拆迁时,必须确保实施主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合法性。其次,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也非常重要。拆迁补偿方案应该充分考虑被拆迁居民的实际生活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确保拆迁补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此外,拆迁过程中需要充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包括他们的居住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最后,拆迁过程需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拆迁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该法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只能是被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在实际征地拆迁工作中,很少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多数情况下,政府设立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区,有的叫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部门临时调动。有的县级政府将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直接委托给乡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土地征用公告是土地征用的必要程序。征地公告有两种,一种是征地公告,另一种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征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规定:“征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所有人、地点、土地类型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四)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根据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土地的地点、类型、面积,地上附着物、苗木的种类、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具体安置方式(六)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这两个条例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在实际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公示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公示,有的公示未张贴,有的公示两次只公示一次,有的内容不全,有的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就发布征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乏审批权限、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如果征地不依法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农民的知情权,将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征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公告征地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征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主管机关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

根据上述规定,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和限期。因此,征地执行机关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说明听证权。听证权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告知。但是,在征地拆迁的实际工作中,几乎没有听证的告知权,更没有听证的举行权,这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4。调查工作不细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详细调查、核实逐项核实补偿登记事项,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这项工作繁重、专业、复杂、繁琐,容易出错。要求员工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但在现实中,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还不能满足要求。

在调查核实中存在诸多误区:一是项目缺失,几乎每户搬迁户都存在补缺问题。仍有许多物品丢失。二是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农民相互比较。如果标准很高,他们就不会来找你。如果是低,他们会来找你。第三,赔偿标准的适用具有随意性和不公平性,应当将良好关系的标准定得更高。四是责任感不强,简单粗暴,对被拆迁户不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造成被拆迁户的抵触情绪。《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足额支付全部征地费用”,在实际征地拆迁工作中,可以收取部分土地补偿费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清。在一些拆迁项目中,拆迁户在房屋拆迁后,已在过渡房屋内居住一年多,重建用地尚未出来。这篇文章是由律师网,好地了解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方案的法律要求与实践问题非常值得关注。拆迁补偿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征收或征用时,应当给予被拆迁人的经济补偿。然而,在实践中,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拆迁补偿方案的法律要求包括:公平、公正、公开。拆迁补偿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确保其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和诉求。

然而,在实践中,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例如,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过程中,政府可能存在主观臆断、片面考虑的情况,导致方案不合理;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可能存在滥用职权、不作为的情况,导致被拆迁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拆迁补偿方案的法律监管,明确政府、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方案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规范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维护拆迁补偿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以保证拆迁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语

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征地拆迁实施主体的不规范可能会导致整个征收拆迁过程不合法,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也非常重要。同时,拆迁过程中需要充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包括他们的居住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最后,拆迁过程需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然而,在实际征地拆迁工作中,很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公示和公告,这实质上剥夺了农民的知情权,将造成严重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因此,征地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征地农民说明听证权,并在征地拆迁的实际工作中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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