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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一些法律分析和解答

2024-03-23 来源:意榕旅游网

被告主体不适格和起诉条件及驳回起诉的区别。被告主体不适格指被告在法律规定下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条件包括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驳回起诉是指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原告诉求是否支持的评判。被驳回起诉后,原告可重新起诉,但驳回诉讼请求后则不能再起诉。法院在受理案件前会首先判断双方主体是否适格,不适格则驳回处理。

法律分析

一、什么叫被告主体不适格?

被告主体不适格指的是: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适格是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透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当事人适格问题是一个一直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大问题。

原告主体不适格,其即不具备提起该诉讼的权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诉权,因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则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

二、起诉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三、驳回起诉和主体不适格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的条件不同。驳回起诉主要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评判的内容不同。驳回起诉既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前,也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判,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在案件经过实体审理之后,对原告诉请是否支持的评判,应适用判决的形式。

3、产生的后果不同。原告被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而原告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得再行起诉。

如果双方产生了不能协商的纠纷的,一般申请人将会对另一方进行起诉处理,而法院再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受理的过程中将会首先判断原告和被告双方主体是否适格,如果不适格的,就意味着不满足起诉的要求,法院将会对该案件进行驳回处理。

结语

被告主体不适格是指被告在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无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主体不适格则意味着其无权提起该诉讼,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起诉必须满足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等条件。驳回起诉和主体不适格的区别在于适用条件、评判内容和产生后果不同。法院在决定案件受理时首先会判断双方主体是否适格,如果不适格,则案件将被驳回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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