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日起,河南省执行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范围是焦作市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共计1808个行政村、4个农场等其他权属单位,测算总面积为369116.59公顷。共划分70个区片,较上一轮217个区片,减少了74%。调整后,焦作市最高征地价格达15万元/亩,较上轮最高价11.6万元/亩相比,提高幅度
法律分析
据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透露,从2013年2月起,焦作市开始实行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本次调整范围是焦作市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共计1808个行政村、4个农场等其他权属单位,测算总面积为369116.59公顷。共划分70个区片,较上一轮217个区片,减少了74%。调整后,焦作市最高征地价格达15万元/亩,较上轮最高价11.6万元/亩相比,提高幅度为29.3%;最低征地价格为3万元/亩,和上一轮征地区片最低价2.05万元/亩相比,提高46.3%,全市平均提高幅度为25.93%。
据介绍,焦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自2012年5月份启动到11月份结束,历经半年时间,通过外业调查、区片划定、价格测算、区域平衡等阶段,对2009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充分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成果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顺利通过省专家组验收。
二、河南征地补偿
2016年7月27日,河南省政府下发通知:9月1日起,全省执行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含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整并公布。
另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调整并公布。
也就是说,假如你家的地被征用了,有关部门要给予的补偿费包括以下几部分:征地补偿、被征地群众的社保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如果是经济林用地,还有经济林补偿费。
全省征地补偿安置费均有上涨
据了解,按照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地价标准每过两三年就应调整一次。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由各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土地供求关系等因素决定,并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区位条件、人均土地数量、当地群众对土地依赖程度等多种因素。
河南省此前执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13年10月开始实施,和3年前的标准相比,城乡综合地价此次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是2013年修改后的补偿标准。焦作解放区政府在征地前需要经过审批、制定补偿方案、发布公告等流程,在土地被征收后,焦作解放区政府需要在一个月主内按照发放方案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对于需要安置的,需要进行统一安置。
拓展延伸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焦作市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这一举措旨在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根据通知,征地补偿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一类区,每人每年补偿标准为18000元至22000元;二类区,每人每年补偿标准为16000元至20000元;三类区,每人每年补偿标准为12000元至18000元。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征地补偿的支付期限,即自征地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支付。
此次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是焦作市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农民朋友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调整的重要性和影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透露,从2013年2月起,焦作市开始实行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次调整范围是焦作市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共计1808个行政村、4个农场等其他权属单位,测算总面积为369116.59公顷。共划分70个区片,较上一轮217个区片,减少了74%。调整后,焦作市最高征地价格达15万元/亩,较上轮最高价11.6万元/亩相比,提高幅度为29.3%;最低征地价格为3万元/亩,和上一轮征地区片最低价2.05万元/亩相比,提高46.3%,全市平均提高幅度为25.93%。据河南政府通知,9月1日起,全省执行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调整并公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