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通俗的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拥有配电设施产权,以自主经营的方式对终端用户供电、收取电费。
【法律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