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后的伤残鉴定应根据不同损伤部位及性质,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评残时间根据不同损伤后果而定,如器官缺损、骨折等在1-3个月,影响容貌、听力视力障碍等在3-6个月,肢体功能障碍在6-9个月,智力精神障碍等在6-12个月。原有伤病因事故加重的不影响评定时机。
法律分析
受伤后可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鉴定。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2、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
3、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9个月进行。
4、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
拓展延伸
伤残鉴定程序及其时效要求
伤残鉴定程序及其时效要求是指在受伤后,通过特定的程序进行伤残程度的评估和鉴定,并确定相应的赔偿或福利。根据不同的法律和规定,伤残鉴定的时效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受伤后应尽快申请伤残鉴定,以确保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福利。具体的时效要求可能涉及到申请时间、提交材料的截止日期以及鉴定结果的通知时间等。因此,受伤者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了解具体的伤残鉴定程序和时效要求,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得到保障。
结语
伤残鉴定是受伤者获得赔偿和福利的重要程序。根据不同损伤的性质和部位,治疗终结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及时申请伤残鉴定是确保权益的关键。受伤者应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了解具体的程序和时效要求,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条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条“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