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装配是指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由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赞偿还的业务。加工装配也可称为来料加工。 补偿贸易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的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尖于合同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单证: .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书和合同备案证明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3.对外签订的正式合同副本; 4.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应领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和经济。 海关在对上述单证审核后,对符合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条件的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凭以办理货物的于续。《登记手册》是经营加工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免税手续和核销结案手续的重要凭证,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如实填写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值等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并签章认可后的申报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涂改和伪造、撕毁。 来料加工项下货物进出口时,经营单位应向海关提交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一试三份和来料加工进口货物登记手册以及有关单证,经海关审核后,对进出口货物予以查验放行。 海关规定有关加工单位必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出口的加工产品及库存情况向主管海关和当地税务部门报核,这就是季度核报制度。这项制度是加强企业自主管理的一种形式。季度报表是加工企业建立专用帐册的反映,便于海关及时了解企业进口料件和加工情况,有利于单证核销和下厂核销工作。 有关加工单位所签的来料加工合同如发生中止、延长、更改或等事情,应于情况发生前经主管机关批准确认后十天内向主管海关报告。 承接来料加工业务所需进口的金银,要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有关分行)的批件才能进口。对不能提供银行批准的,海关不于放行。 按来料加工的有关规定,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和机器设备可以免领进口许可证。 下列8项商品不能搞来料加工: .雨纱雨布(棉纱、棉坯布、棉涤纶布、棉涤纶坯布) 2.漂布(锦漂布、锦涤纶漂布) 3.阿拉伯袍裤 4.蚕丝类(厂丝、坯绸) 5.抽纱 6.珍珠(打磨、穿孔、穿串) 7.兔毛(在我国境内购买的原料和国外提供含兔毛50%以下的混和毛除外) 8.纯羊毛地毯 9.盐水磨菇和磨菇罐头 0.皮制劳保手套(包括劳保手套裁片) .钨制品(仲钨酸铵、钨酸、钨铁制品) 2.氧化锑 3.含氧化钇稀土制品 4.旧汽车拆解 5.供应港澳的卫生纸、瓦楞芯纸、麻纱、麻坯布(包括含萱麻50%及以上的混纺交织坯布) 6.对港澳出口实行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 7.外国对我国出口实行进口配额限制的商品 8.利用我国禁止进口商品进行的加工业务(如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有害工业垃圾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有损人体键康的物品) 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设备进口时,以及加工产品出口时,经营单位应持凭《登记手册》和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向进口出口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补偿贸易完毕后,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以出口收汇购进的设备和其他物资,应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不能再作为补偿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