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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水塘的归属权争议

2024-03-23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律主观:

一、村水塘所有权归谁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依农民集体的所属不同,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为三种:①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基本形式。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村农民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②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行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③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所以,村水塘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二、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对物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所有权人对归属其所有之物可以自由意志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允许他人进行干涉。因此,当归属某人的特定物被他人非法侵占时,法律依然应当赋予所有权人一定的手段来排除他人的侵害。物权法为此目的赋予所有人以请求权,法律术语称为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特定人作出或者不得作为一定行为,当被要求一方不予配合时,权利人可以诉诸法院等公权力机关。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有三个层次: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2、在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该两个以上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里的水塘的所有权应当属于村集体所有,一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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