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不按规定年检扣3分。原因如下:
1、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一次记3分;
3、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车辆年检过期未检处理方式如下:
1、车辆单位或车主需填写机动车年度检验表,并按照当地车管所规定的日期,送指定地点进行年检。车辆检验合格够,车辆管理机关在行驶证和机动车年度检验表上加盖印章;
2、长期在外地执行任务不能按期参加检验的车辆,由车主提出申请,报经原籍车管所委托驻地车管所代为检验。检验后,将检验结果通知原籍车管所;
3、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车辆,应事先向当地车管所申请延期。
车辆在每次检验的时候,主要的内容有:
1、检查车辆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以及车体上面的出厂检验标记是否齐全,若是进口的车辆,则还需检查一下车辆的的商检证明是否存在;
2、年检还需对车辆的外观和内部主要构件进行检查,核实是否对车辆的是车长、车宽、车高进行更换;车辆的发动机、轮距、变速箱主要构件是否更换;
3、合格之后,车主还需要填写一份“机动车初检异动登记表”,并按原厂规定填写空车质量、装载质量、乘载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
综合上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