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不按规定进行年检后上路行驶的,一次扣三分。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一次记3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