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一、牙齿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十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九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八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七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五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三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2、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重伤二级: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轻伤一级: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轻伤二级: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轻微伤: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