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后,执行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冻结债权执行裁定和履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如果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仍然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妨碍执行的责任。
但是第三人可以对该债权提出异议,法院无需审查即裁定执行中止。但是第三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的异议,不能导致执行中止。
一、失信人不还钱该怎么解决
失信人不还钱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1、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
2、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判决胜诉后,如果欠款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归还借款,借款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经过法院依法执行,欠款人仍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把欠款人依法列入失信黑名单;
4、主动查找并掌握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防止逃避债务;
5、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执行第三人财产。如果债务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权,这时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申请代位执行第三人财产;
6、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