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垃圾清运时间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筑垃圾清运时间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清运时间
(一)三环路以内建筑垃圾清运时间调整为“每日10时至16时、22时30分至次日6时”。
(二)三环路以外(含三环路)可24小时清运建筑垃圾。
(三)地铁(含轻轨)项目、各类应急抢修抢险工程可24小时清运。
(四)“冬防期”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遇有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重要会议等情况时,按照交通管制规定执行。
(六)灞桥区、长安区主城区可参照三环路以内的清运时间规定执行,由辖区人民政府划定执行区域后公布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对违反本规定,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