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定位 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民法典更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自从德国潘多克吞民法体系建立以来,民法学成为一种真正的法律科学受到人们的普遍尊崇。我国随着《物权法》的颁布,《侵权行为法》也在紧锣密鼓的制定酝酿中,到2010年我国大陆的第一部民法典即将问世。精神损害赔偿这项人权保护制度,无论在人身权保护领域,还是在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都有其重要的意义。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该如何对该项制度进行准确的定位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想。 (一)在未来民法典体系中的位置 在借鉴德国潘多克吞五分法的基础上,将日渐丰富且独立的人身权法和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大的框架应为:总则、人身权、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人身权作为总则中关于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具体规定,总则中则体现人身权保护的一般条款,也即规定一般人格权,而人身权中对具体的权利类型进行列举。而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对财产权利和精神权益保护的归责、责任和方法,体现出以具体人格权的立法保护为原则,而以一般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之不足。 (二)对法人人格权要明确规定 在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中,将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放在同一位置,平等予以保护。如有学者建议,在民法总则中这样规定:“公民、法人享有人格权,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侵害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这样,当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而在具体人格权中又找不到相应的规定时,受害人可依据该条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人格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格利益的判例或司法解释,也就有了立法上的依据。 (三)设立有关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直接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飞速发展,但在《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直接规定,司法实践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对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式的扩大解释和适用。因此,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设立精神损害赔偿的专门条款,使得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贬损时能得到及时、有效、准确的法律保护。 精神损害赔偿的民法保护固然重要,但在其他法律方面的协调亦不可偏废,否则法律部门的壁垒造成整个法律体系运转不灵。因此,在宪法、刑法、国家赔偿制度及特殊群体的保护等方面,都有必要进行健全和完善。从而,建立起真正完备的人格尊严保护的法律制度,不断推进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