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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公益诉讼规定

2024-03-12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律主观: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也要得到更新和完善。法律虽然对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就如公益诉讼保全相关规定还有一定的完善进步空间。一、公益诉讼的范围1、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体利益,则不属于本条公益诉讼的范围,而属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尽管代表人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确定,诉讼目的是为维护个人利益,故仍然属于私益诉讼。2、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稳步拓展。鉴于民事公益诉讼还处于初步施行阶段,目前的适用范围应暂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类情形为宜。二、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三、公益诉讼保全相关规定检察机察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取证对象不配合的情况下,缺乏强制性措施。如在公益诉讼的过程中赋予检察机关发出禁止令的权利,责令侵害公益的行为立即停止,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防止公益继续受损,而无需像普通诉讼主体那样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判断后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还要提供担保。如检察机关被赋予相关的强制措施权利后,就能将许多具有持续性、扩大性的危害及时制止,可以及时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综上所述,公益诉讼保全相关规定,主要还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不具有其专门性的特别规定。但由于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适用法律规定上也会出现相关问题。希望未来立法可以更加完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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