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共有四大方面,人为因素、机械设备、环境因素和安全生产。
一、拆迁安置房买卖有什么风险
第一、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价格因素。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第三、人为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注意事项有:
1、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对共同使用的土地依法拥有使用权,均为该宗地的使用者;
2、土地共有人占用的平面和空间位置、距离地表的距离、土地的初始使用、不同用途等,一般不是影响面积份额的主要因素;
3、在共有土地范围内,每个共用人拥有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份额。
三、工期拖延有哪些违约责任?
避免工期拖延的违约责任的方式如下:第一、约定好开竣工日期。如果合同约定某年某月某日起多少天工程竣工,就会带来一些问题,也会使我方陷入被动局面。如果对方没有付任何工程款,而要求你在什么时候工程要竣工,当然被动。因此,最好将开工日期定为自收到对方第一笔工程款之日起多少日竣工,如果对方延期付款,除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外,工期顺延。第二、约定好工期拖延的免责条款。考虑到实践中工期拖延往往成为发包方克扣工程款及要求承包方支付违约金的重要理由,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凡非因承包人因素造成的工期拖延(包括人为因素、技术因素、材料和设备因素、气候因素、环境因素等)均应顺延工期,同时发包方还应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