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是指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包括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以及其他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
法律分析
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拓展延伸
皮包公司的经济欺诈行为如何构成刑事犯罪?
皮包公司的经济欺诈行为在构成刑事犯罪方面,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素。首先,皮包公司必须以欺诈手段获取他人的财产,例如虚构业务、虚假宣传或操纵账目等手段。其次,这种欺诈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即皮包公司明知其行为具有欺诈性质,却故意进行。此外,欺诈行为必须对他人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并且这种损失必须是直接、确定和可计量的。最后,这种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例如经济诈骗罪的法律要求。只有当这些条件和要素齐全时,皮包公司的经济欺诈行为才能构成刑事犯罪,并可能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结语
经济犯罪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等。此外,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等。皮包公司的经济欺诈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满足欺诈手段获取财产、具备主观故意、对他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条件。只有满足这些要素,才能对皮包公司的欺诈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