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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搞照片是否涉及肖像权问题

2024-03-11 来源:意榕旅游网

《民法典》规定,恶搞他人照片严重时侵犯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污损或丑化他人肖像。但在合理范围内,可无需同意使用他人已公开的肖像,如个人学习、新闻报道、科研等。国家机关、特定公共环境展示肖像也可不避免使用。对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理解和期限,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可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对方。对姓名和声音的许可使用也有相应规定。

法律分析

一、恶搞别人照片侵犯肖像权吗?

恶搞严重的情况之下就算是侵犯了肖像权;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二、未经本人同意可以使用肖像权的情形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结语

恶搞别人照片严重情况下侵犯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不经同意合理使用肖像,如个人学习、新闻报道、国家机关职责履行等。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理解有争议时,应有利于肖像权人解释。对于肖像许可使用期限约定不明确的,任一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对姓名和声音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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