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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走私的犯罪对象都有哪些?

2024-03-11 来源:意榕旅游网

走私犯罪包括四类目标:应税货物、国家禁止进出境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保税货物和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走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对象、表现形式和犯罪主体。逃汇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而走私罪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制。走私淫秽物品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会触犯刑法,对构成走私淫秽罪的处罚实行双罚制。

法律分析

走私犯罪的目标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1. 应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一般货物和物品。简称应税货物、物品,是指依照海关法的规定,需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2、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所谓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如武器、弹药、淫秽物品、毒品等。

3、保税货物。即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如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货物等。

4、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即按照国家的政策,对特定人员、单位用于特定用途的货物物品减或者免税后进口的货物,如国家用于大型工程的进口设备、高校用于科研的仪器等。

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逃汇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

2、走私罪对象。逃汇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却比逃汇罪广泛得多,它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

3、走私罪表现形式。逃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汇的行为。逃汇的外在形式是将境外取得的外汇应当调回境内而不调回,或把境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国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观行为却是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4、走私罪犯罪主体。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此之外,均不能构成逃汇罪。

走私淫秽物品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会触犯刑法,对构成走私淫秽罪的处罚,实行双罚制,法院对犯罪分子判罚金并处罚金。法院量刑的标准分为多个档次,轻则三年以下,严重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如当事人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一般会对其治安处罚。

拓展延伸

走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海关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或者走私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携带、邮寄特定物品,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走私犯罪客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共安全:走私犯罪活动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威胁,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2. 税收利益:走私犯罪活动会破坏国家财政收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3. 市场秩序:走私犯罪活动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4. 生态环境:走私犯罪活动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对动植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走私犯罪活动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走私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走私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会依法公正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走私犯罪包括四类行为:应税货物、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境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保税货物,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走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对象、表现形式和犯罪主体。逃汇罪仅涉及外汇,而走私罪涉及所有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走私淫秽物品行为会触犯刑法,处罚实行双罚制,轻则三年以下,严重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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